天元區栗雨工業園五十二區原四為公司地塊第二階梯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土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存在污染風險的土壤,需進行修復并達到相應用地類型環境質量需求后方可利用,因此,天元區栗雨工業園五十二區原四為公司地塊通過株洲市土地儲備中心委托湖南景璽環??萍加邢薰緦μ煸獏^栗雨工業園五十二區原四為公司地塊開展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現公示調查相關內容。
一、基本情況
目前地塊名稱:天元區栗雨工業園五十二區原四為公司地塊;
目前地塊占地面積:本次株調查地塊總占地面積為207301.51m2;
目標地塊地理位置: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辦事處隆興社區;
目標地塊四至范圍:地塊東至黃河北路,南至株洲天瑞精密鈑金有限公司和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西至株洲齒輪有限責任公司,北至新東路;
調查地塊土地利用現狀:現狀為空地;
目標地塊未來規劃用地性質:調查地塊規劃用于商住用地,屬第一類用地;
土壤壤污染狀況調查單位:湖南景璽環??萍加邢薰?;
調查原由:目標地塊現狀用地為工業用地屬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建設用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中第二十條“建設用地地塊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湖南省生態環境廳于2022年3月10日發布“關于進一步梳理污染地塊系統相關信息的函”(湘環辦函[2022]17號),明確“應錄入系統內的地塊包括:……4、所有變更為一住兩公用地的”等規定,目標地塊土地利用性質擬從建設用地變更為公共服務用地中的中小學用地,因此目標地塊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
二、調查概況
第一階段調查于2023年2月中旬完成,通過資料收集與分析、現場踏勘、人員訪談等形式,調查地塊變遷歷史、生產運營、相鄰及周邊地塊污染影響,識別本地塊的潛在土壤特征污染因子為鈷、銻、石油烴。
第二階段初步采樣調查于5月中旬完成,共布設了8個土壤采樣點位和3個地下水采樣點位,土壤采樣深度均設置為0-6m,最終送檢土樣33份,包括目標樣品29組和4組現場平行樣。檢測指標包括CB36600表1中的基本45項和地塊內特征污染因子石油烴(C10-C40)、鈷、銻共計48項,根據土壤檢測分析結果,土壤樣品中各項所檢污染因子均未超出第一類用地篩選值,說明地塊土壤受到污染的風險較小,土壤環境質量可接受;本次調查地塊內布設的3個地下水采樣點,一個位于地塊地下水上游區域,二個位于地塊地下水下游區域2個,其采樣深度為6-6.5m,最終送檢水樣5份,包括目標樣品3組,以及1組現場平行樣和1組全程序空白樣,根據地下水檢測分析結果,本次所檢的砷、鎘、鉻(六價)、銅、鉛、汞、鎳、銻、鈷、陰離子表面活性劑,10項污染因子均符合《地下水質量標準》(CB/T14848-2017)Ⅲ類標準限值要求,所檢點位地下水中石油烴也均符合《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附件5中石油烴第一類用地參考限值要求,表明調查地塊地下水受到污染的風險較小。同時對地塊內暫時堆積的建筑垃圾堆設立了1個采樣點位,采集了2層樣品,做了污染性驗證監測,其酸浸檢測結果表明,本次所檢的鎳、銅、砷、鎘、鉛、汞、腐蝕性,共7項污染因子均未超出《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GB 5085.3-2007)中表1標準限值要求,所檢項目不具有GB 5085.1-2007和GB 5085.3-2007標準中所列危險特性,水浸pH值、鎳、銅、砷、鎘、鉛、汞的檢測結果也均未超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要求,且pH值在6-9范圍內,所以根據《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20),此區域建筑垃圾定性為第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10-C40)、鈷、銻共計48項,根據土壤檢測分析結果,土壤樣品中各項所檢污染因子均未超出第一類用地篩選值,說明地塊土壤受到污染的風險較小,土壤環境質量可接受;本次調查地塊內布設的3個地下水采樣點,一個位于地塊地下水上游區域,二個位于地塊地下水下游區域2個,其采樣深度為6-6.5m,最終送檢水樣5份,包括目標樣品3組,以及1組現場平行樣和1組全程序空白樣,根據地下水檢測分析結果,本次所檢的砷、鎘、鉻(六價)、銅、鉛、汞、鎳、銻、鈷、陰離子表面活性劑,10項污染因子均符合《地下水質量標準》(CB/T14848-2017)Ⅲ類標準限值要求,所檢點位地下水中石油烴也均符合《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附件5中石油烴第一類用地參考限值要求,表明調查地塊地下水受到污染的風險較小。同時對地塊內暫時堆積的建筑垃圾堆設立了1個采樣點位,采集了2層樣品,做了污染性驗證監測,其酸浸檢測結果表明,本次所檢的鎳、銅、砷、鎘、鉛、汞、腐蝕性,共7項污染因子均未超出《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GB 5085.3-2007)中表1標準限值要求,所檢項目不具有GB 5085.1-2007和GB 5085.3-2007標準中所列危險特性,水浸pH值、鎳、銅、砷、鎘、鉛、汞的檢測結果也均未超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要求,且pH值在6-9范圍內,所以根據《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20),此區域建筑垃圾定性為第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10-C40)、鈷、銻共計48項,根據土壤檢測分析結果,土壤樣品中各項所檢污染因子均未超出第一類用地篩選值,說明地塊土壤受到污染的風險較小,土壤環境質量可接受;本次調查地塊內布設的3個地下水采樣點,一個位于地塊地下水上游區域,二個位于地塊地下水下游區域2個,其采樣深度為6-6.5m,最終送檢水樣5份,包括目標樣品3組,以及1組現場平行樣和1組全程序空白樣,根據地下水檢測分析結果,本次所檢的砷、鎘、鉻(六價)、銅、鉛、汞、鎳、銻、鈷、陰離子表面活性劑,10項污染因子均符合《地下水質量標準》(CB/T14848-2017)Ⅲ類標準限值要求,所檢點位地下水中石油烴也均符合《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附件5中石油烴第一類用地參考限值要求,表明調查地塊地下水受到污染的風險較小。同時對地塊內暫時堆積的建筑垃圾堆設立了1個采樣點位,采集了2層樣品,做了污染性驗證監測,其酸浸檢測結果表明,本次所檢的鎳、銅、砷、鎘、鉛、汞、腐蝕性,共7項污染因子均未超出《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GB 5085.3-2007)中表1標準限值要求,所檢項目不具有GB 5085.1-2007和GB 5085.3-2007標準中所列危險特性,水浸pH值、鎳、銅、砷、鎘、鉛、汞的檢測結果也均未超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要求,且pH值在6-9范圍內,所以根據《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20),此區域建筑垃圾定性為第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10-C40)、鈷、銻共計48項,根據土壤檢測分析結果,土壤樣品中各項所檢污染因子均未超出第一類用地篩選值,說明地塊土壤受到污染的風險較小,土壤環境質量可接受;本次調查地塊內布設的3個地下水采樣點,一個位于地塊地下水上游區域,二個位于地塊地下水下游區域2個,其采樣深度為6-6.5m,最終送檢水樣5份,包括目標樣品3組,以及1組現場平行樣和1組全程序空白樣,根據地下水檢測分析結果,本次所檢的砷、鎘、鉻(六價)、銅、鉛、汞、鎳、銻、鈷、陰離子表面活性劑,10項污染因子均符合《地下水質量標準》(CB/T14848-2017)Ⅲ類標準限值要求,所檢點位地下水中石油烴也均符合《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附件5中石油烴第一類用地參考限值要求,表明調查地塊地下水受到污染的風險較小。同時對地塊內暫時堆積的建筑垃圾堆設立了1個采樣點位,采集了2層樣品,做了污染性驗證監測,其酸浸檢測結果表明,本次所檢的鎳、銅、砷、鎘、鉛、汞、腐蝕性,共7項污染因子均未超出《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GB 5085.3-2007)中表1標準限值要求,所檢項目不具有GB 5085.1-2007和GB 5085.3-2007標準中所列危險特性,水浸pH值、鎳、銅、砷、鎘、鉛、汞的檢測結果也均未超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要求,且pH值在6-9范圍內,所以根據《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20),此區域建筑垃圾定性為第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三、調查結論
項目地塊土壤、地下水環境質量均符合該地塊所屬未來規劃的要求,地塊受到的污染較小。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25.2-2019)等文件要求,此次調查工作已經完成,地塊不需要再做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該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該地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狀況滿足作為第一類用地進行再開發利用的要求。